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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2023-02-03 16: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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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文化领域(50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细分类别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擅自经营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擅自经营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2000元(不含)以上38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6.5倍(不含)以上8.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擅自经营6个月(不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个月以下的;

2.危害后果较轻的;

3.适用从轻情形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危害后果一般的;

3.两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不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9倍(不含)以上4.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下,出租出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6个月(不含)以上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从重处罚

经公安机关移送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不含)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一次接纳3名以上8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拒不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不含)至6个月,可以并处185000(不含)元以上34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34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从轻处罚

经营非网络游戏2款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经营非网络游戏2款(不含)以上6款(不含)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经营非网络游戏6款以上10款(不含)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非网络游戏10款(不含)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3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1年内发生3次(不含)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吊销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次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3%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3%不超过5%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的,建立了场内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制度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导致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以下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累计3次以下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不含)以上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累计4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因违反本规定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的

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年内发生3次(不含)以上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1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4500元(不含)以上10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2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可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3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或者此期间内营业时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7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8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9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000元(不含)以上2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倍(不含)以上2.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不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000元(不含)以上2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倍(不含)以上2.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不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违法情形,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发现违法情形3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不含)至6个月,可以并处185000(不含)元以上34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等其他情形特别严重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34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违法情形,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发现违法情形3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不含)至6个月,可以并处185000(不含)元以上34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等其他情形特别严重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34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000元(不含)以上2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6倍(不含)以上2.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不含)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0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变更事项后不到2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警告

一般处罚

变更事项后2个月以上,不足5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从重处罚

变更事项后5个月以上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警告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含)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次的,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含)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次,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含)至3个月

11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生2-3次,或营业时间内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生3次(不含)以上,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或留存时间不足的,并且营业时间内发生刑事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含)至3个月

12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的

不予处罚,宣传教育

一般处罚

一年内再次违法的

警告

13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般处罚

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从重处罚

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4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的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再次发现的

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再次发现的

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违法情形,主动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1年内第2次发现违法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违法情形3次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不含)至6个月,可以并处185000(不含)元以上34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等其他情形特别严重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34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再次发现的

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的

不予处罚,宣传教育,行政约谈

一般处罚

1年内再次发现的

警告

17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从轻处罚

1年内首次发现的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再次发现的

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的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9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0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警告,可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首次发现,但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警告,并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再次被查处的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000元(不含)以上4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不含)以上4.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23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4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从轻处罚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但未有效制止的

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警告,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

从轻处罚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立即报告,但能在演出结束前报告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的

警告,并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2年内第3次受处罚的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社会影响,但主动消除的

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社会影响,但主动消除的

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社会影响,但主动消除的

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从轻处罚

首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社会影响,但主动消除的

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6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000元(不含)以上4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不含)以上4.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000元(不含)以上4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倍(不含)以上4.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7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处罚

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3.6倍(不含)以上4.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及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8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从轻处罚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2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警告,并处16000元(不含)以上24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警告,并处24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从轻处罚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备案手续

从轻处罚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从轻处罚

超过2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超过3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6500元(不含)以上85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超过40日未办理备案的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31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2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现2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或者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3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年内发现2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1年内发现3次以上,或者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4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5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6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7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8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倍(不含)以上9.4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4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9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出售演唱会门票10(含)以下的

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出售演唱会门票10张(不含)以上50(不含)以下的

9000元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出售演唱会门票50张以上的

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给予5万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社会影响,能主动消除的

给予65000元(不含)以上8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给予8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因违反本规定被中央及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2年内又因为违反本规定被再次公布的

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1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累计2次违反本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900元(不含)以上21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累计3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2

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累计2次违反本条且演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累计3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以2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从轻处罚

符合准入条件并积极改正且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不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警告,并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营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

警告,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4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取得网文证后不足2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取得网文证后超过2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取得网文证6个月以上仍未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网文证编号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备案后3个月以内,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积极改正的

不予处罚,宣传教育,行政约谈

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并处15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备案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并处150元(不含)以上35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备案后6个月(不含)以上,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拒不改正的

并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未备案的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2个月(不含)以上3个月以下未备案的

6000元以上(不含)14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3个月(不含)以下仍未备案的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开展经营活动不到2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开展经营活动超过2个月不到3个月,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6000元以上(不含)14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开展经营活动3个月后仍未建立自省制度的

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7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从轻处罚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备案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备案的

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尚未备案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从轻处罚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15日、不到3个月,未备案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尚未备案的

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后超过3个月仍未备案,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尚未备案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8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未标明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注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主要信息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累计2次发现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注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主要信息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累计3次以上发现或所经营的艺术品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严重缺失、相关信息严重缺乏真实性或违背常识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的

从轻处罚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期在4年以上5年以下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期在3年以上4年以下的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年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了协议,但协议未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次发现签订的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次以上发现或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的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次发现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明示或告知的事项等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次以上发现或艺术品鉴定、评估过程中未有明示或告知行为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者出具了鉴定、评估结论,但鉴定、评估结论不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2次发现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内容不全面或不规范的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3次以上发现没有书面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或鉴定、评估结论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的

从轻处罚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大于4年并少于5年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大于3年并少于4年

处9000元(不含)以上21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足3年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首次发现且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考级活动开始之前采取有效措施终止违法行为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并处16000元(不含)以上24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0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发生2次,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发生2次(不含)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从轻处罚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以上40日以下,未备案,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40日(不含)以上60日以下,未备案,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不含)以上仍未备案,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从轻处罚

开展考级活动前备案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开展考级活动前备案时间不足2日的并且考级活动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至考级活动结束仍未备案的或者考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从轻处罚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以上70日以下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70日以上(不含)80日以下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警告,并处3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80日(不含)以上90日以下未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第二部分 文物领域(15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注:以下“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1.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2.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3.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造成文物轻微受损的;

4.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的;

5.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的;

6.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为,局部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污损文物或者保护标志当场能够清除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不能恢复到原状的;

2.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不能恢复到原状的;

3.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造成文物局部或大部损毁的;

4.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的;

5.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对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的;

6.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为,多处开始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非法移动、拆除、刻划或者造成保护标志损坏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形地貌破坏的

2.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

3.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造成文物基本或全部损毁的;

4.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行为,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

5.有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

6.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为,施工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

1.责令改正,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其中,违反第3、4、5项的同时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从轻处罚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2.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3.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2.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3.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2.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3.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2.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3.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及省(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上不可移动文物,违法情节严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1.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

2.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3.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4.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

对文物收藏单位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注: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已落实资金方案能够尽快实施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法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资金已列入计划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违法交换国有馆藏文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

从重处罚

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逾期不改正,未落实资金,未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的;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或者拒不改正的;

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有损毁、涂改文物档案等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

4.违法变卖国有馆藏文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注:以下“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从轻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 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1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许可证书。

有本条第二款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许可证书。

5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从轻处罚

1.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

2.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的。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造成文物损坏的;

2.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拒不上交文物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

2.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擅自处置文物的。

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类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下“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对不可移动文物施工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以下“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物受污损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物破损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注:以下“本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从轻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物轻微破损的。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物局部破损的。

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文物损毁的。

处1.46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保护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进行文物征集的,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的,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搭架进行文物临摹或者测绘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依法予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局部或者全部停工,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文物商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物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文物销售专用标识。文物销售专用标识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文物征集由依法设立的文物收藏单位进行。文物收藏单位的征集人员在征集文物时应当出示文物行政部门制发的证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一)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二)在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的作品;(五)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第三十五条: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搭架临摹古代岩画、石窟造像、墓葬壁画和测绘古遗址、古建筑、纪念建筑等。

注:以下“本条”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有本条第(一)项行为,在限期内改正的,责令对损坏文物进行赔偿,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有本条第(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期限改正,赔偿损失,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项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违法情节轻微。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轻微的。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額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四)项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赔偿损失,处6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五)项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六)项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七)项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本条第(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期限改正,赔偿损失,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项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并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一般的。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处违法经营額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四)项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赔偿损失,处6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五)项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六)项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七)项行为,违法情节一般的。

给予警告,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予以没收,并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本条第(一)项行为,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期限改正,赔偿损失,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二)项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并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三)项行为,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征集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額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四)项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赔偿损失,处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五)项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六)项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七)项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有文物临摹、测绘图纸的,予以没收,并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需要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注:以下“本条”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轻处罚

有本条行为,违法情节及损坏后果轻微的。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般处罚

有本条行为,违法情节及损坏后果一般的。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从重处罚

有本条行为,违法情节及损坏后果严重的。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以及文物场景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11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注: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极少,且尚未展出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极少,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极少,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額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较少,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较少,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額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较多,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撤销登记。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数量较多,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額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撤销登记。

12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处罚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注: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尚未营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博物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博物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9500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博物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撤销登记。

13

对博物馆未按期开放或未按规定免费(优惠)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博物馆条例》第四十一条: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未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4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水下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水下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水下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水下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水下作业活动。

第十条: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

本标准中:

轻微受损:文物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未受损坏,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保护层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主体结构保持完好,仅外观受损,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受损率为20%以下。

局部受损:文物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尚未落架,需通过项目维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20%-40%。

大部损毁:文物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部分落架,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受损件才能修复。受损率为40%-60%。

基本损毁:文物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等结构、构件有绝大部分拆除或者损毁,主要结构、构件已全部落架,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60%-80%。

全部损毁:文物结构、构件全部拆除或者损毁,需经重建才能复原。受损率为8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第三部分 旅游领域(53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细分类别

适用情形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不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含)2万元(含)以下罚款。

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10万以上,情节严重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万元罚款。

3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5千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年内2次以上被查,未改正;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不含)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含)2万元(含)以下罚款。

4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5千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以上3.5倍(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对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含)2万元(含)以下罚款。

5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含)以上9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含)3.5倍(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6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处5千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未及时主动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7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万元(含)以上9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发生并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9万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发生并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3.造成旅游者滞留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处21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8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年内2次以上被查且未改正;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多次(3次以上)被查且未改正;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9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含)以上3千元(含)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

2.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10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含)以上3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违反规定;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违反规定;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11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轻处罚

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2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以上3.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13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拒不改正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4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15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不含)以上3.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且数额较大;

2.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6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万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并未改正;

2.年内同一事由或投诉2次以上旅游投诉;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4.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17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3.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4.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8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19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年内同一事由或投诉2次以上旅游投诉;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3.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4.情节严重。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年内同一事由或投诉2次以上旅游投诉;

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4.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3.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5.情节严重。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对旅行社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21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年内2次以上被查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 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22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旅游安全事故;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23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不含)以下但不能超过3万元(不含)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存在违法所得;

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4.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24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下列情况之一:

1.年内2次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的;

2.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25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旅行社条例》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年内同一事由或被投诉2次以上引发旅游投诉;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拒不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3.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4.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

26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较少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先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资料;

4.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含)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未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先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资料;

4.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2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吊销其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

2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千元(含)以上9千元(含)以下的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年内同一事由或投诉2次以上引发旅游投诉;

4.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千元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5.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的罚款;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

29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拒不改正;

2.事后被旅游者投诉;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处500元罚款。

3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含)以上6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有违法所得;

3.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4.情节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31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含)以上9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3.年内同一事由或投诉2次以上引发旅游投诉;

4.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9万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3.同一事由被投诉多次、4人次(以上)共同投诉所引发旅游投诉或国家督办旅游投诉案件;

4.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5.情节严重,拒绝履行合同。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1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含)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32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3万元(含)以上9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含)以上6千元(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出,未改正,擅自安排购物一次以上;

2.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较高且引发旅游投诉;

4.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旅行社处9万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出,未改正,擅自安排购物多次(3次)以上;

2.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较高且引发较大旅游投诉;

4.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旅行社处违法所得2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不含)以上1.4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多次(3次)以上安排购物且次数较大;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且数额巨大;

4.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且引发重大旅游投诉;

5.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罚款;违法所得30万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33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再次被查处,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1千元(不含)以上3千5佰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且未改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5佰元(含)以上5千元(含)罚款。

34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1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再次被查处,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1千元(不含)以上3千5佰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且未改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处3千5佰元(含)以上5千元(含)罚款。

35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多次(3次)以上查处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给予警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36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处1千元(含)以上1千5佰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再次被查处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处1千5佰元(不含)以上3千5佰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被查处或多次(3次以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处5千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37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含)以上3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再次被查处且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多次(3次)以上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责令改正,并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38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

从重处罚

拒不改正的。

处5千元(含)以下罚款。

39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

责令改正。

一般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5千元(含)以下罚款。

40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初次被查处,出国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较多;

2.造成一定业内社会负面影响;

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出国旅游服务质量投诉问题严重;

2.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3.情节严重。

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41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从轻处罚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违法;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不含)1.4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违法;

2.造成侵害旅游者人身权益程度非常高;

3.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2万元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或者吊销导游证。

42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违法;

2.发生违法时未及时制止;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4.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不含)以上3.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违法;

2.发生违法时未制止;

3.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4.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5.情节严重。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5倍罚款,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43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违法,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较高;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不含)以上3.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违法,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程度非常高;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情节严重。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的罚款,并吊销其导游证。

44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

2.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处2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

2.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45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2.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

3.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处2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

2.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4.情节严重。

给予警告,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46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处,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处2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2.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

处2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

2.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47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般处罚

初次查处。

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48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初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未采取处理应急预案,任由信息扩散的。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未采取处理应急预案,任由信息扩散的。

3.被查处后,在一定时间内仍未采取处置措施,造成信息继续扩散安全事故。

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失、相关信息严重缺乏真实性或违背常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9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十九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轻处罚

初次被查出,逾期不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处置措施,逾期不改正;

2.再次被查处,仍未改正,仍然开展平台业务的;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不含)以上7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处置措施,在责令限期改正内未完成改正的。

2.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仍未改正,仍然开展平台业务的。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含)以上35万元(含)以下罚款。

5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从轻处罚

初次查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再次被查处,未采取处置措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造成较小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千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未采取处置措施,仍进行虚假宣传持续侵害消费者。

2.在一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继续开展业务的。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51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从轻处罚

初次查处,未填报有关信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处置措施,不按照要求填报包价旅游合同的。

2.再次被查处未填报包价旅游合同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不含)以上7千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初次被查处,未采取处置措施,不按照要求填报包价旅游合同的。

2.拒不改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7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

52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从轻处罚

初次查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千元(含)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处置措施,仍进行以不合理低价宣传招徕消费者的。

2.再次被查处,仍未改正,造成一定侵害消费者。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千元(不含)以上2.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采取处置措施,仍进行以不合理低价宣传招徕消费者的。

2.在一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继续开展业务的。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53

对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者明确警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第五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旅游安全责任:(一)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二)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项目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四)明示游览游乐区域,在其区域边界设置准确、清晰的标识;(五)明示不适合参与其提供的游览游乐服务的情形,对明显不适合参加项目的旅游者予以劝阻;(六)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七)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停止接待旅游者;(八)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行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鼓励旅行社、酒店、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参加相关的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从事经营活动。


从轻处罚

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

1.年内2次以上被查处,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安全事故;

3.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不含)以上3千5佰元(不含)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3次以上)被查处,逾期未改正;

2.造成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安全事故;

3.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千5佰元(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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