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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信息

2025-06-27 10:05     来源: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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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

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单位经营活动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

第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3.【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3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2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包含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

第十九条: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3 

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20年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4 

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及其分社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旅行社及其分社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5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

1.【部门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13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投诉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 

对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

印刷企业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8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7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订。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8 

对电影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1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2.【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11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9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经许可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61日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1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

现场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2019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备注:

1.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本单位权责清单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2.行政检查主体名称,必须与行政检查主体公示信息一致。
3.行政检查对象,可填写市场主体、XX类企业等,不包括自然人、非企业组织。
4.加黑项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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